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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销前后的商标移转

注册人在营业执照注销前后,如何办理商标移转,是社会公众关心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商标审查过程中的一个难点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来看,商标权利主体覆盖面广,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同类型的商标权利主体,其营业执照注销对其发生的法律效力也是不同的,因此在实践中首先应该注意区分注册人是法人、自然人还是非法人组织。

 

其次,法人的营业执照注销前,按照法律规定需要进行清算,清算的目的即是对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包括资产进行处分,因此对于法人企业而言,在清算中营业执照注销前对商标权利进行处分是一般做法。如果企业注销后发现商标权未处分,应该属于一种例外情形,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界定,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则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第三,由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各地推进简易注销工作,而简易注销程序与一般注销程序存在较大区别,简易注销程序中不存在清算组备案等环节。适用简易程序注销的企业,其证据提供和采纳也与一般注销程序企业有所不同。因此,具体案件审查中还要看注销适用的是简易注销程序还是一般注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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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在具体审查过程中,主要依据的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或法律文书的证明力进行书面审查。在商标移转申请中,接受移转的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以充分证明自己有权利继受该商标权。具体而言,当事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和准备相关证据材料:

 

一、公司法人处在清算过程中且尚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根据上述规定,在清算期间,包括商标权在内的公司财产的处分权由清算组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均不能直接行使处分权,因此在具体办理手续时,转让商标申请应该体现清算组的意思表示,不能仅加盖公司公章。

(一)一般注销程序

在办理商标转移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文件: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清算组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或者由其在申请书转让人章戳处盖章,清算组未刻制印章的,由全体清算组成员签字并附送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3.证明清算组合法成立的文件即登记机关出具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

(二)简易注销程序

针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各类企业分支机构,根据有关简告期间,办理商标移转申请时,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1.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及全体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清算组合法成立的文件;2.全体投资人签字或盖章的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3.证明已经申报简易注销的证明材料,如办理简易注销的有关网页打印件等。

(三)破产程序

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法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由管理人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管理人实施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等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在办理商标移转手续时,需要提供: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和指定管理人的裁定或者宣告破产的裁定;2.由管理人在相关申请书上盖章或签字,或者出具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3.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的书面同意文件。

 

二、公司法人清算结束已经办理完注销登记的

(一)一般注销程序

1.清算过程中已处分商标

公司注销核准后,办理商标移转登记,商标注册人已经注销终止,由继受商标的当事人一方办理申请时,不需要提供转让方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书无需转让方盖章签字。通常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1)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证明公司法人已经注销;(2)登记机关出具的清算组备案通知书;(3)登记机关存档的注销清算报告;(4)证明有权利继受商标的其他文件。其中,证明清算过程中已经处分商标的证据材料,可以是当事人与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签订的合同,也可以是清算报告中关于商标权归属的约定。

2.清算过程中未处分商标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对于已注销的企业法人,如果商标权在清算过程中遗漏,商标局在审查证据时会着重审查证据材料在以下两个方面的证明力:(1)证明在清算过程中没有处分过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确属清算遗漏资产。一般而言首先要提供注销登记时所附的清算报告(工商局存档的),应无明确商标处分的内容;在此基础上,鉴于清算报告通常会说明全部债权债务已经处分完毕,清算组成员及全部投资人要出具相关承诺和保证,确认未曾在清算中处分过该商标权,并愿意为此保证承诺承担连带责任;(2)证明全部投资人同意该商标权的转让:一般应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人名单;全部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全部投资人签字的同意转让文件。

(二)简易注销程序

根据原国家工商总局于2016年底发布的《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税务总局于2018年底下发的《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过程中办理简易注销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者各类企业分支机构,其在办理简易注销时不要求提供清算报告等文件,有权处分商标的是全体投资人,所以在办理商标移转时所提供的关于清算组的文件、清算报告等以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取代。

对于经简易注销已经办理完毕注销的企业法人,如果商标权未在清算过程中处分,应该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证明属于清算遗漏资产的证明:全体投资人证明在清算过程中没有处分过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确属清算遗漏资产,并愿意为此保证承诺承担连带责任;2.证明全部投资人同意该商标权转让的书面文件:一般应提供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人名单;全部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全部投资人签字的同意转让文件。

(三)破产程序

经破产程序清算办理注销的企业,在注销后发现有遗漏商标权的,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三、其他类型商标注册人营业执照注销后的移转办理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注销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家庭经营的为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可以处分其商标权。办理手续时应提供:1.登记机关出具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证明;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3.由经营者签署的有关转让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的非法人组织终止后,有证据证明其清算时遗漏商标权的,参照个体工商户由出资人、合伙人或设立人处分商标权。

(二)事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注销后,其商标处分可参照公司法人注销后商标的处理方式。

(三)分公司注销后,由总公司处分其商标。办理手续时应提供总公司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由其签署有关移转文件及同意转让的声明文件。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徐霖 付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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